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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金年会体育
发布时间:2022-09-21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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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年会体育为促进各类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与农村有效衔接,切实推动创业、拉动就业、兴旺产业,加快全市乡村振兴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三乡工程”(即人才下乡、能人返乡、资本兴乡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乡村振兴,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视察徐州重要指示,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政策导向,强化扶持激励,大力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充分挖掘释放农村各类资源增值增收潜力,切实破除要素下乡障碍,鼓励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乡村振兴,努力打造具有徐州特色的城乡互补、工农互促、三产融合、共同富裕的乡村振兴之路。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三乡工程”,争取两年内吸引100亿元工商资本投入农村,推动10000名人才下乡和能人返乡创业就业,打造一批特色示范村镇、园区和精品旅游线年底,全市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人数超过2万人,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农业科技服务村级覆盖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规合法。在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科学编排各类项目、最大限度激活农村建设用地效能的同时,切实防止假借“三乡工程”名义乱圈地、乱用地、“一哄而上”,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差异性,不拘一格、分类施策,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努力探索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发展模式。三是坚持市场导向。在发挥好政府引导扶持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运用市场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四是坚持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新机制,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运用城市资源下乡、产业辐射带动等手段加快推进城乡协调融合发展。

  (一)人才下乡。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挂职、兼职,推动市、县两级农业科技人才深入基层;鼓励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下乡当“农创客”或就业;加快培育懂技术、留得下的农村土专家队伍;发展一支懂经营、出得去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网络,配齐镇级农技员及农村信息员队伍。

  (二)能人返乡。支持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兴业,反哺支持家乡建设;鼓励退役军人返乡自主创业,投身家乡建设;鼓励市民下乡参与投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养老产业等新业态,积极搭建“乡贤”返乡平台,激发农村活力,聚集农村人气,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三)资本兴乡。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农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强化金融资本扶持,畅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压舱石”作用,降低“三乡工程”主体经营风险。

  (一)大力营造下乡返乡人才的支持激励环境。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精神,明确财税等相关优惠支持奖励政策,并按照不低于三个主城区标准的原则制订本地奖补标准,对符合要求的“三乡工程”人员实施生活、租房、交通、公共租赁住房、购房等奖补激励。全市每年选拔200名在带领村民致富、推动产业发展、促进村集体增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下乡人才、返乡能人和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入党或提名为村“两委”班子候选人,并建立长期追踪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激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下乡创新。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县以下挂职、兼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医务工作者、中小学教师到县以下支医支教,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以上人员到农村挂职、兼职,只转组织关系,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所在县(市)区发给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补助。合作期满返回的,原单位按不低于原下乡前职务和岗位安排工作,对业绩突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提拔重用。继续实施从全市涉农高校、农业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派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协助指导各县(市)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三)强化项目建设扶持。各地要专门编制“三乡工程”项目库,除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各类涉农项目资金要向“三乡工程”倾斜。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三乡工程”的引导作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单列5%左右的比例用于支持“三乡工程”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优化项目选址、征地报批、用地审批等服务,对“三乡工程”项目所需各类农业生产设施、附属及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不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放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城镇周边有条件的村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建设租赁房等经营性场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对到当地投资较大、带动村集体增收较多、吸纳农民就业的各类人才和能人,可通过村民民主决策依法吸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通过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其居住问题,确保引进来、留得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积极稳妥探索农村宅基地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对于规划保留村,允许市民对租期10年以上农房进行修缮和翻建,允许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充分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发展休闲创意、养老养生、农家乐等产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依法吸纳或恢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相关权利等方式,吸引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回乡居住,支持其以捐资、项目投资、参与村务决策管理等形式反哺家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不低于2000万元的标准设立“三乡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提高贷款规模、加大风险补偿、给予利率和保费补贴、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加大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要根据“三乡工程”主体特点和需求,积极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建立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大力推广农房改善贷款、农业保险贷等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额度,切实缓解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开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拓展“三乡工程”融资渠道。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积极开发质量险、价格险、收入险等品种,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保财险徐州市分公司、省农担公司徐州分公司)

  (七)扶持培育农村土专家和经纪人队伍。实施乡土人才三年培训计划,根据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特色鲜明、知名度高、效益突出的农业产业示范园作为“三乡工程”培训基地,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主导,以实践操作为主要内容,每年开展200人以上一个生产周期的全流程生产技术培训;以上海、武汉等地以及市内农产品销售市场为培训基地,每年开展200人以上一个销售周期的驻场营销技能、市场考察培训,重点培养一批45岁以下、有一定种养殖技术、有意愿留在农村的土专家和经纪人,市财政对培训费给予奖补。鼓励从土专家、经纪人、种养大户及符合条件的农服改革落聘人员中聘请农村信息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市农干校)

  (八)建立“三乡工程”服务卡制度。经“三乡工程”主体自愿申请、县级审核、市级备案,由县级政府向经营组织或个人发放 “三乡工程”服务卡,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安排项目扶持。实施农技员、信息员与“三乡工程”重点项目一对一挂钩服务制度,探索建立“三乡工程”网络中介服务平台,完善农村闲置资产资源信息发布、涉农奖补政策咨询、徐州特色农业推介等功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实施“三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三乡工程”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三乡工程”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把实施“三乡工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抓出声势、抓出成效。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调度,推动“三乡工程”顺利实施。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指导,努力形成以块为主、条块齐抓“三乡工程”的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发动。注重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平台以及院校毕业生对接会、招商会等,大力宣传“三乡工程”的政策措施。要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让“三乡工程”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把“三乡工程”打成一场全民参与的战役。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效应,各县(市)区都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镇村先行试点,年内至少培育1个镇和1个村的实施 “三乡工程”典型。

  (三)加大招商力度。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外农业招商和优质农产品推介活动,吸引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产业领域,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促进农业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切实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鼓励工商资本通过租赁、入股、组建合作社等形式,盘活改造闲置农房、规模经营农用地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里把实施“三乡工程”列入县(市)区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对年终考核优秀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市实施“三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信息报送、现场观摩、考核奖惩等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实施 “三乡工程”调度会,掌握“三乡工程”进展情况。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并将实施“三乡工程”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纳入镇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切实调动各级工作积极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产业发展基金运行质效,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 ]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区域协调发展基金运作方案》(苏基金发〔2015〕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强化属地责任、明晰各方权责、提高基金绩效”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体为主体发起设立,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出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体作为发起方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提出基金设立申请,并在后续基金的设立、运作以及管理等全流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优选基金管理人,监督基金实际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市引导基金根据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市引导基金根据基金拟投项目的行业性质和产业特点,结合项目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契合度,研究是否参与设立出资;市引导基金参与发起设立的基金投资范围以徐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项目为主,重点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发展。

  二、市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对应享有的权力可授权代管。为充分体现各地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基金管理的时效性,市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授权属地政府或其授权主体代为管理,其出资份额所对应的管理权、监督权、绩效考核以及超额收益分配建议等权利可一并授权给属地政府或其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一般为各地政府授权出资到项目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LP),属地政府或其授权主体应对市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的安全性履行增信保障责任。

  三、明确市引导基金在项目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根据所属地区设立项目基金规模、特点、管理团队实力以及对我市产业发展贡献度,结合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市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一)由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发起设立的项目基金,市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区两级政府或其授权主体共同出资的50%;

  (二)由徐州经开区、徐州高新区、铜山区、贾汪区发起设立的项目基金,市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区两级政府或其授权主体共同出资的30%;

  (三)由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发起设立的项目基金,市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县(市)两级政府或其授权主体共同出资的20%。

  四、调整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市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司法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开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五、建立完善市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运作质效方面的绩效评价,按年度对市引导基金的运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以及投后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市基金管委会,作为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薪酬核定的重要依据。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报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纳入基金管理人考核体系,作为管理费核定、后期引导基金出资、超额收益让利核定的重要依据,必要时纳入市产业基金信用体系。

  六、加强市引导基金退出、终止的管理。为提高基金运行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市引导基金对合作设立的项目基金所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退出、终止方式。

  (一)在市基金管委会核准后、签订合伙协议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合作:1.新设项目基金方案通过后(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含)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合伙协议签订的;2.基金管理人或主要有限合伙人(LP)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可能对基金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的;3.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导致基金合作不能继续的;4.经市基金管委会认定应该终止基金设立的其他情形。

  (二)在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要求违约出资人回购市引导基金出资份额:1.合伙协议签订3个月(含)以上,未进行基金首期出资的;2.市引导基金首期出资拨付项目基金托管账户3个月(含)以上,项目基金仍未出资设立子基金或投资具体项目的;3.项目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有严重违约事项的;4.基金管理人或主要有限合伙人(LP)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可能对基金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的;5.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实质变化,影响项目基金有效运营的;6.经市基金管委会认定应该退出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开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完善本地区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报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审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和市政公用接入,包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内容的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我市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审批服务效能再提升,全面建成“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四个统一的管理模式。2019年年底前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含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办理时间),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网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全面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1.精简审批事项。全面梳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按照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的分类处理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行政机关有条件承接的审批事项,依申请下放或者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做好承接工作。

  3.合并审批事项。确定合并审批事项,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明确合并审批的主体、法律依据、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

  其中,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许可与规划建设用地许可一并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施工措施查验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部门间内部协作事项,确定具体的调整事项、调整方式和具体工作要求。

  其中,设计方案审查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的项目,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并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5.调整审批时序。结合项目分类编制全市统一的并联审批流程图,研究提出调整各类审批事项、评估评价事项、市政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事项办理时序具体办法,并在分类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其中,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文物资源评估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共服务部门和单位即可提前介入服务,编制施工设计文件,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即可申请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全面梳理涉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统一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和办理层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条件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一致。

  其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作以下调整: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取消人防设计审查批准,人防设计数据由审图机构直接提供给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施工许可前置要件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材料”;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取消抗震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土地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城建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四个审批阶段。

  2.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牵头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合并审批事项,明确合并审批的主体、法律依据、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市政务办协同做好四个阶段审批窗口设置、各阶段衔接等相关工作。

  3.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在办理四个阶段审批事项的同时,将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的统一要求,根据投资来源、项目类型、工程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他类、政府投资线性工程、一般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类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和小型工程五种类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制定四个阶段不同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具体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特殊工程防雷审查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具体办法,明确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推行“三测合一”,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验收涉及的规划、房产、地籍、人防测量工作,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逐步对我市测绘单位体制进行改革,适时实施整合。

  依照《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开发区内,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及环境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实行区域评估的开发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徐州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区域评估的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广旅局、住建局、气象局负责制定具体评估内容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有条件的开发区具体实施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1.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容缺预审。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

  2.有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存在质量安全较大以上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产生较大生态环境影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正被政府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或者处于限制市场行为期限内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相关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优选运行成熟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优化整合建设覆盖本地区的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当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空间规划(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空间规划的“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3.打破“信息孤岛”,逐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11月中旬,市相关部门自建的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当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4.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整合、建设、运行、维护等所必要的经费保障。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借鉴先进地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经验,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

  2.建立市级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接联通。加强空间规划业务协同,引导政府投资项目超前储备、社会投资项目有序招商,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我市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予以明确,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1.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务中心和政务大厅建设,制定全市“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明确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增强政务中心和政务大厅“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

  2.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相关服务窗口,在政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通过最大限度的并联,对后台进行实质性整合,真正实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一个窗口”提供服务和管理。

  3.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完善、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1.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材料目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2.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市政务办负责建立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四个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完善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2.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2019年11月下旬,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推动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和检查方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预审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管方式和时间要求,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应用,建立与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列入黑名单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1.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推动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纳入审批流程,与相关审批阶段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并实施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2.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1.市政府按照〔2019〕11号、苏政办发〔2019〕53号文件的要求,全面领导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相关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强化统筹协调,细化分解任务,落实经费保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改革工作需要,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3.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领导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切实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4.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牵头部门联络。

  5.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审批督办制度和工作协调制度,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规范、高效、流畅运行。

  1.强化监督保障。市政府督查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各牵头部门要严格督导所负责的审批改革工作和制度的落实。

  2.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各类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意义、内容和实时成效,增进社会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引导社会广泛重视和参与改革工作,汲取社会各层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工作的科学、民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徐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徐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徐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城市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或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省、有关市、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的监测数据及会商结果,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 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属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媒体等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负责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督促有关县(市)、区及相关的职能部门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适时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交通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物拆除、搅拌站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并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及时汇总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轨道交通、市政、房屋建筑等建设工地和建成区道路的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加强对港口、码头、交通工地、国道、省道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负责采石宕口、修复工地、收储土地扬尘管控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响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市文广旅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气象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体育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体育场所停办文体活动。

  徐州供电公司:根据市经信部门要求,在做好全市供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对限产或停产企业的限电措施。

  专家组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预报、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8月份,各地将本辖区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全市空气质量预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到全市未来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级别等内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各地应在1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地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预警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审签: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新的预测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状况,实施区域差别化管控措施,延长应急管控时限或应急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我市做好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①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②根据我市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焦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对不在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名单内的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和各类工地,一律停产(停工)。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③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④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⑤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根据我市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焦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对不在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名单内的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和各类工地,一律停产(停工)。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③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④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⑥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⑦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⑧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②根据我市的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医药、焦化、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对不在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名单内的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和各类工地,一律停产(停工)。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③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④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

  ⑥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⑦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⑧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⑨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省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管理办法组织认定。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1)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成员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和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进行评价,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提出修订本预案和各实施方案的建议。

  预警发布后,应每天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市政府。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优先保障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省政府应急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大气自动监测及省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经济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和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8月)更新一次。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住建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2月、8月)更新一次。

  Ⅲ级减排措施:烧结、球团工序限产30%,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Ⅱ级减排措施:烧结、球团工序限产50%,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Ⅰ级减排措施:烧结、球团、轧钢工序以及石灰窑全部停产,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延长焦炉结焦时间,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调整运行装置的加工量,减少生产负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停用工艺流程末端的装置,并保障对装置启停非正常工况尾气的火炬焚烧;根据加工量降低水平,降低原料及产品的装卸和存储量,减少车辆运输频次;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增加对动静密封点、储罐、废水处理设施的巡检频次,严控无组织排放;增加厂区内道路保洁频次。

  停产,加强各类罐体的密闭,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涂装车间限产或停产,装焊、总装车间停产,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减少车辆运输频次,增加厂区内道路保洁频次。

  机加工、涂装工序限产或停产,胶粘、贴面工序停产,加强除尘、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减少车辆运输频次,增加厂区内道路保洁频次。

  印刷机、胶装机、覆膜机等限产或停产,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减少车辆运输频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退役军人帮扶关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建立困难帮扶援助机制,在市慈善总会设立“徐州市退役军人帮扶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关爱基金”),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帮扶援助。为规范帮扶关爱基金正常运行,现制定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帮扶关爱基金旨在建立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现行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个人实际困难程度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关爱新机制,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徐州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金年会体育泉山区,不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因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驻徐部队及徐州籍现役军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帮扶关爱基金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社会和部队捐助、慈善资金、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基金启动时,市财政拨付200万元补助资金,市慈善总会资助2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支持,由市财政、市慈善总会共同保障基金规模。

  第五条帮扶关爱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由市慈善总会设立“帮扶关爱基金”专户,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以及驻徐部队机关、院校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出具捐赠收据。

  第六条帮扶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二)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因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且上年度个人医保自负部分较大的家庭或个人。

  第七条驻徐部队及徐州籍现役军人及家庭符合以上条件的,参照本办法予以资助。

  第八条帮扶关爱基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帮扶关爱基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为: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准,市慈善总会发放。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薄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1.由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慈善总会共同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帮扶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驻徐部队及徐州籍现役军人申请帮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徐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慈善总会共同进行审核、审批,市慈善总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发放帮扶资金。

  第十三条基金属于专款专用资金,由徐州市慈善总会设置“帮扶关爱基金”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的,限期退还帮扶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双拥办公室和徐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牵头组织发动部队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第十九条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帮扶关爱基金。